商品房预售,又称"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通过预售商品房,对加速房产开发,活跃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但它又是一种期房买卖,对买受人来说则存在一定风险,如商品房不能建成或逾期交房,因此在购买"楼花"时,王律师提醒买受人,应谨慎从事,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程序 从主体上看,商品房预售方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买受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订立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2) 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收取预付款。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4)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对于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罚款,或只对违约行为约定了罚款。对此,王律师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当事人是无权对其进行约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