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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包二奶
新婚姻法的亮点
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在大陆买楼花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大陆购买商品房的基本程序
偷窥者应受刑罚制裁——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民法没有保护隐私权是一种误解——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振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则原则之我见
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
破产债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 议 包 二 奶

  早在大陆改革开放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包二奶"现象就已出现,包者主要是到大陆投资经商的台、港、澳的商人。近几年随着大陆经济实力的增强,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厂长、经理、包工头、个体户,甚至一些香港的货柜车司机也争先恐后的加入了"包二奶"的队伍。以至于形成了"骚客齐聚珠三角,只因二奶一线牵"的奇观,据称目前有港澳台10万男性在广东"包二奶",深圳甚至出现了多个"二奶村"。

所谓的"包二奶"是指有配偶者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广东一句顺口溜:"包了二奶扔二奶,二奶悲哀无人问;'别人的闲事不好管(邻居),两厢情愿不好管(居委),非婚非嫁不好管(妇联),不碍治安不好管(公安),没有犯罪不好管(法院)'"可形象的说明"包二奶"愈演愈烈的客观原因是在于舆论监督、基层管理、社团干预,治安防范,法律制裁,这几个环节上都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这种"包二奶"的现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破坏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违反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造成夫妻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次,由于"二奶"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因而它在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更会严重影响到这些儿童的健康成长。最后,近几年因"包二奶"而引起的凶杀、仇杀治安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它已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名称,而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丑陋现象。其本质就是"包者"以金钱或物质利益为手段,让"二奶"为其提供性服务,以满足自己生理或精神上的需要。因而它违反了大陆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罪,那么还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包"二奶"者,通常并不想解除或暂时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总想拥妻抱妾。但是大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香港《婚姻诉讼条例》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之理由,乃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之程度。"证明婚姻破裂到无可挽回的法定情形有:(1)一方与他人通奸,使另一方无法再忍受与其共同生活;……。台湾法律不仅规定重婚、与人通奸要负刑事责任,而且其民法第1052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1)重婚者。(2)与人通奸者。……。可见两岸三地的法律都规定了"包二奶"是法定离婚的理由,只要合法妻子不愿意原谅他们的不忠实并且要求离婚的话,那么?quot;二奶"者,就"鸡飞蛋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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