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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纪念物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夏某和林某于1992年结为伉俪。婚前两人一起照了一组价值近千元的婚纱照。大喜之日,他们又将整个婚礼过程拍摄录像,并制成VCD光盘作为纪念。1999年10月,夏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由此伤害了林的感情,林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在对离婚案件进行调处时,夏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对子女及财产处理也无异议,惟对婚纱照、婚礼录像带及光盘的归属各执己见。

  原告提出婚纱照等应归她所有或是销毁。理由是婚礼已成为过去,如今两人的感情已到了尽头,自己不想再去回忆这段不堪回首的过去,只想重新去迎接新的人生。而被告却说,不管怎样与林某毕竟夫妻一场,婚纱照和录像带记录了他和林某的一段感情,也是自己人生的一段历史,现在和林分手,留几张婚纱照和录像带不算过分。他甚至表示,如林某不同意他的要求,他就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针对林、夏二人各不相让的意见,该如何作出较为妥当的裁决呢?

  要妥善处理好双方的争议,首先必须确认婚纱照和婚礼录像等这些结婚纪念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所谓财产,在民法理论上指的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财产一般又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之分,前者指的是可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则指的是著作权、发明权、商标权等。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应该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物或物权。这里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生活需要,还应包含精神生活需求。

  那么婚纱照和婚礼录像是否可视为“可供直接支配利用”、“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呢?对此,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部分人认为,婚纱照等结婚纪念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多少实际使用价值,更不是生活必需品。同时它除了有一定的观赏性外,不能满足人们任何需要,只是夫妻双方在婚礼时的一种纪念,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婚纱照等结婚纪念物在制作时一般要花去数百上千元甚至上万元,有的具有相当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甚至成了一种艺术品。它不仅凝聚着一定的金钱价值在里面,同时也能满足夫妻双方及他人的精神需要。在这方面,婚纱照等结婚纪念物类似于书籍。因而这些纪念物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笔者同意这一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6个方面,其中第六项共同财产的内容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婚纱照等结婚纪念物品显然可视为是夫妻的合法所得。

  既然婚纱照等结婚纪念物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对这种特殊财产该如何进行处理和分割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虽然对婚姻法确定的上述原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补充,但对结婚纪念物品这种特殊的财产分割问题未作具体规定。为了达到公平合理分割好此类财产,尽量减少、缓和离婚双方的矛盾,必须是具体案件采取具体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处理此类纠纷:

  1、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双方结婚纪念物品的处理和分割有争议的,先进行调解解决,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样不仅便于执行,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争执,同时也容易化解矛盾。

  2、按双方约定处理。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对将来有可能出现婚变而把财产处理作了约定的已日渐增多。如果双方在签订约定时,不妨也把婚纱照、婚礼录像等特殊物品归属也作个约定,此举不仅可以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也给人民法院在解决离婚案件时提供判决依据。离婚时即使一方对约定反悔,法院只要查明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有效的,完全可以根据约定作出裁决。

  3、保护无过错一方。如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因在感情上严重伤害了另一方,如婚外情、虐待遗弃另一方,或有证据证实对方离婚时索要婚纱照等,目的是要用此伤害、侮辱对方,法院在处理此类财产时,要尽量支持和保护无过错一方,尊重无过错一方的意愿。对因将价值较高的婚纱照等结婚纪念物判归无过错而给有过错一方造成物质上损失,可用其它财产作抵偿。

  4、交由子女保管。对夫妻肖像出现在同一幅画面上的照片和婚礼录像制品,如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或双方又不愿销毁或交给对方保管的,在这样情况下,可将这些物品交给已成年子女或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子女保管。离婚后双方如有需要,可以到子女处取看。这样做不仅不会毁损其欣赏效果和纪念价值,也给孩子留下一份情感,同时还可以缓和夫妻离婚后的关系,增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

  5、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双方如对婚纱照等结婚纪念物的分割各执己见,经调解又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法院可参照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财产分割原则作出判决。在判决时,对一方的单人照可直接判归其本人所有;对要求获取对方单人婚纱照的一般不予支持;对夫妻双方合影的婚纱照可采取先编序号,然后对其归属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方在获取了婚纱照或其它结婚纪念物品以后,用此去毁损对方名誉,侮辱对方人格,或是采取对外公开传播、散发等方法,给对方造成名誉上或精神上损害的,受害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婚时拍摄婚纱照、制作婚礼录像等已成了婚礼的一个重要内容。随之而来的,在离婚时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合法、公正、妥善地处理好这种特殊财产,对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双方离婚后对立情绪等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0年8月1日,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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