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与深圳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1999年8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小姐购买公司位于深圳福田区某新城汇商中心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人民币371864元。公司应于2000年八月31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张小姐使用。逾期交楼90天,张小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公司应在10天内退款并承担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小姐按时付清了房款,但公司并没有按定的时间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给张小姐使用。 王律师作为原告张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于1999年8月31日签订的《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小姐依约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给张小姐使用,且已超过90天,至今仍未领取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属违约。张小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返还购房款和支付违约金,并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随代理原告张小姐向福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公司答辩认为: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已通知原告张小姐入伙,即我公司没有逾期交楼。另我司售房依法办理了预售证,竣工后领取了竣工核验证书,消防、电梯、煤气工程也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 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于1999年8月31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371864元及违约金37186.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用等损失人民币598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